中国反腐败法理(草案)
--顾晓军主义:法理篇•之一
年初,我在台湾到处转。当时,有个“赦扁谅蒋”的论调。
其实,蒋介石与陈水扁,不是一个性质。
……
蒋介石,是政治家;谅不谅蒋,主要是政治问题。
当然,陈水扁也是政治家。但,他属于刑事犯罪;能不能赦,属法律范畴。
二者,很难作交换。
……
我以为:政治问题,用政治方式解决;刑事犯罪,则要在法律范畴内解决。
如若“赦扁谅蒋”作交换,那就又是刑不上大夫了。
刑不上大夫,在中国由来已久。这,也是不能根除腐败的关键。
今,我试提出个:中国反腐败法理(草案)--
……
量刑,依旧按照刑法;而执行,则要乘上一个系数。
比如:普通公务员,乘1.1;副科级,乘1.2;正科级,乘1.3;副处级,乘1.4;正处级,乘1.5;副厅级,乘1.6;正厅级,乘1.7;副部级,乘1.8;正部级,乘1.9;正部级以上,乘2。象陈水扁这样的一号,则要乘3。
这,只是个理念;而实际操作,系数还应加大。系数究竟大到什么程度,这可以论证。总之,要让腐败,付出惨重的代价。
……
为什么这样呢?
因为,刑法是对普通意义的公民而言;而实际上,公民分官与民。
官,是社会栋梁,道理比民清楚,责任比民重大;实际上,得到的好处,也比民多得多。自然,如若犯法;量刑、执行,也应该比民更重。
也许,当官的一听“顾晓军主义:法理”,就要叫唤了。
我说:你别叫!你不愿当,自有人愿意当。
……
总之,刑不上大夫,是封建、腐朽的,绝对错的!
顾晓军 2009-6-5
没有评论:
发表评论